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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務“停擺”造成市民損失,就需要有人為此擔責併進行相應的補償。屢屢犯錯,就在於發生“事故”後相關部門對他們的追責力度不夠,沒有戳中痛處。
  前幾天,省城一條供水主管道因施工損壞,導致很多用戶家中斷水長達幾十個小時。據瞭解,這已經是附近居民兩個月來第三次停水。水是日常之需,如此頻繁停水給居民帶來的困擾可想而知。
  生活在城市裡,此類公共服務“停擺”的事並不鮮見。修路、斷網、停電、停氣、停暖等是市民經常會遇到的事情。發生此類“事故”原因很多,既有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也有施工人為破壞。很多時候,此類事故都以“修好”完事,至於居民忍受了多長時間的無水、無網、無電等困擾,以後會不會再次發生這樣的“事故”,並沒有多少人較真;為此類“小事”出面維權或索賠的更是鳳毛麟角。
  然而,公共服務“停擺”不能總讓市民埋單。市民與提供水電氣暖的企業都是有協議的,各項權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服務“停擺”造成市民損失,就需要有人為此擔責併進行相應的補償。如果是因第三方施工造成了用戶損失,那麼第三方的賠償就不能只針對供水、供電企業,也應該“向下延伸”到用水、用電業主。畢竟,斷水斷電直接侵害了“下游”用戶的權益。
  公共服務“停擺”無需擔責或者追責過輕,容易造成企業服務大打折扣或更大、更頻繁的“停擺”。以現今飽受詬病的馬路“開膛破肚”為例,各個部門因為“分工”不同,在馬路鋪設完成後又挖開處理自己“那一攤兒”,導致很多馬路完工數月甚至半年後仍無法正常通行,馬路沿線商戶的損失往往被忽視。馬路延期了,相關部門不僅不著急,還以“公共服務”為名埋怨商戶不領情。
  公共服務“停擺”後,很多供應企業給出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最後往往將問題歸結為所謂的“不可抗力”,然而很多時候,這些所謂的“不可抗力”完全是托詞,只要加強事前預防和事後應急處理,很多所謂事故其實都可以避免或減少。比如,施工挖斷線纜和管道,其實就和施工方的重視與否有很大關係,而施工方之所以草草施工,屢屢犯錯,就在於發生“事故”後相關部門對他們的追責力度不夠,沒有戳中痛處。
  如果施工方不按操作規範挖斷水管造成居民停水,主管部門每次都能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嚴厲處罰,使其對利益受損的用戶進行補償,那麼他們還有勇氣去隨意觸碰泥土中那根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管道嗎?由此來看,要做到“不間斷”供水、供暖、供氣,不僅需要企業口頭承諾,更重要的是依靠法律和利益的杠桿,因勢利導,讓相關企業和個人不敢為、不能為。
  對於事關民眾生活的事切不能“小視”。香港的《鐵路條例》就有一個專門的“補償”條款。如果修建鐵路時,有超過14天以上的騷擾,就可以申請“騷擾補償金”。如果由於封閉道路、臨時占用道路,業主暫時不能管理這塊土地,導致業務受到干擾,也可以申請“騷擾金”。對於公共服務動輒“停擺”的內地城市,是否也有借鑒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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